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285号
原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2244111325。
法定代表人:余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宁张公路28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94041X。
负责人:星占雄,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6元,已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光临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吴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