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1621民初1464号
原告:***,男,199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曹某,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达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曹某、***、四川省某有限公司、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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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