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天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水天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天河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502民初2932号
原告:天水天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天河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水天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天河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天水天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交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天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