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天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水天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水市歌舞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02民初2982号
原告:天水天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晓霞,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缑旺旺,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市歌舞团,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负责人:**。
原告天水天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市歌舞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天水天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天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天水天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杜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