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3143号
原告:山东骏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经济开发区枣曹路机电智造小镇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先永,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水天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莲亭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蔡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骏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天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骏驰电气有限公司在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骏驰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骏驰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36元,减半收取即4868元。由原告山东骏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丑居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魏兴强
书 记 员 桑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