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鸿运电力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鸿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5民初8912号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8199969Q),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武,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鸿运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127182183),,住所地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
法定代表人:张杲。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鸿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兰州鸿运电力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徐 辉
人民陪审员 张洪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星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