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鸿运电力有限公司

兰州鸿运电力有限公司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兰州市城关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01民初839号
原告:兰州鸿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张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兆元,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高文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聪,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职律师。
被告:兰州市城关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和平新村127之1号元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陆祖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世,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兰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637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洪祥,男,兰州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
原告兰州鸿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区政府)、兰州市城关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兰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兆元、被告城关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聪、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世、市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洪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城关区政府、城投公司、市政府向鸿运公司支付工程款15414400元,利息3010860元(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计算至2018年6月26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8年6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城关区政府、城投公司、市政府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7日,兰州市政府下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35号]:为有效消除供电安全隐患,结合雁滩地区用电实际,原则同意将雁滩地区居民用电设施改造项目一期工程作为政府公共应急项目,由城关区政府负责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应急办等部门积极配合,特事特办,简化手续,加快办理,务必于4月30日用电高峰期之前完成项目建设。原则同意雁滩地区居民用电设施改造项目一期工程由城关区政府直接发包,尽快完成项目可研、初设的评审及批复工作,保障项目早日开工、按期完成。2014年4月5日项目通过兰州市项目评审中心的可研、初设评审。兰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雁滩地区居民用电设施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兰法改能源(2014)122号],确定项目名称为雁滩地区居民用电设施改造项目;项目法人为城关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项目估算投资1610.02万元,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解决。项目经兰州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出具《关于雁滩地区居民用电设施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的评审报告》[兰评审初设(2014)77号],最终审定工程费用为1541.44万元。2014年3月4日,城关区政府下发《关于委托实施万达项目相关电力工程的函》,委托兰州电建实业总公司进行相关配套电力工程建设。接到任务分解表和委托函后,兰州电建实业总公司立刻安排下属公司兰州鸿运电力有限公司开始实施该项目。2014年3月鸿运公司向监理单位甘肃九天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报送了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即开工建设。为保障政府应急项目按时间节点完成,鸿运公司增大劳务人员数量和工资,并垫资采购材料设备。工程项目于2014年8月份全部竣工,经该项目建设单位兰州市城关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甘肃九天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完全符合设计要求,线路带电运行正常。在工程施工完成后,自2014年11月份开始,鸿运公司多次向两级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催要工程款。城关区政府上报兰州市政府《关于恳请协调解决万达广场电源线路工程费用问题的请示》,市发改委办理意见为:依据2014年3月14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对兰州万达广场供电等配套设施进行督办的通知》,明确兰州万达广场供电设施建设资金由城关区政府向市供电公司先借支供电工程项目费用,待项目完成后,由市审计局负责,市项目评审中心配合,审计审核确认后,市、区政府各承担经费的50%予以解决。依据此意见,鸿运公司申请城投公司对接市审计局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市审计局明确要求提供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以便审计。为督促签订施工合同及支付工程款,经兰州鸿运电力有限公司多次请示,兰州市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9月7日、9月29日再次发文:明确该项目建设主体为城投公司,工程建设费用由市、区两级政府各承担50%,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解决。鸿运公司于2018年1月又向城投公司报送了《关于催签雁滩地区居民用电设施改造工程合同的函》,催促签订工程合同,以便审计,但城投公司又以城关区项目办2015年成立,该项目为2014年的工程,无法备案,无法签订合同为由予以推托。鸿运公司在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间来回索要工程款长达4年之久,至今未果。因雁滩地区居民用电设施改造项目一期工程(万达广场一期电源线路工程)为兰州市政府公共应急项目,按照《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该项目不需要再办理备案手续。现项目工程竣工并带电运行已超过4年,运行情况良好,城关区政府、城投公司、市政府作为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与发包方,应当付清工程款并承担相应利息。因城关区政府、城投公司、市政府未付工程款,鸿运公司拖欠材料商材料款被起诉,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均被纳入失信人名单,鸿运公司单位招投标等电力工程业务无法进行,员工工资无法发放,法定代表人正常出行受到限制,给鸿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为了维护鸿运公司之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城关区政府辩称:1.本案的事实情况。2014年2月28日,时任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雁滩地区居民用电设施改造有关事宜,会议原则同意将雁滩地区居民用电设施改造项目一期工程作为政府公共应急项目,由城关区政府直接发包,并下发了《万达广场项目供电专用线路工程建设任务分解表》,任务分解表中城关区人民政府为项目法人,办理项目立项、可研、初设等前期手续。2014年3月4日,城关区政府向兰州电建实业总公司出具了《关于委托实施万达项目相关电力工程的函》,委托该公司进行相关配套电力工程建设,兰州电建实业总公司安排鸿运公司进行了施工。城关区政府安排城投公司,办理项目相关前期手续,在办理完《可研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工程招投标时,市建管办因工程已开工,不予备案,致使工程招投标、后续手续无法办理。2016年8月31日,城关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关于恳请协调解决万达广场电源线路工程费用问题的请示》(城政发〔2016〕72号)。兰州市发改委办理意见为:建议由市审计局负责,城关区政府、市项目评审中心配合尽快对项目一期工程进行审计。按照审计结果,工程建设费用由市、区两级政府各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局予以落实。兰州市财政局答复意见为: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兰州市万达广场供电等配套设施进行督办的通知》(厅督字〔2014〕10号)要求,工程项目费用经审计审核确认后,市、区政府各承担经费的50%予以解决。我局意见,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确认工程费用后,按50%的承担比例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与城关区政府进行财力结算时予以解决。根据上述意见,城关区政府安排城投公司对接市审计局对该工程进行审计,市审计局要求提供项目《施工合同》,以便审计。因手续不齐全,城投公司与鸿运公司无法签订《施工合同》。2.鸿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尚不具备支付条件。城关区政府就工程款支付问题多次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但始终因手续不全等相关问题,导致城投公司与鸿运公司无法签订《施工合同》,且鸿运公司施工工程未上报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也未经审计确认,故鸿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尚不具备支付条件。3.鸿运公司主张的利息3010860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鸿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尚不具备支付条件,城关区政府在鸿运公司完成工程后,多方组织协调,并无过错,因此其主张的利息3010860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城投公司辩称:1.本案的事实情况。2014年2月28日,时任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雁滩地区居民用电设施改造有关事宜,会议原则同意将雁滩地区居民用电设施改造项目一期工程作为政府公共应急项目,由城关区政府直接发包,并下发了《万达广场项目供电专用线路工程建设任务分解表》,任务分解表中城关区人民政府为项目法人,办理项目立项、可研、初设等前期手续。2014年3月4日,城关区政府向兰州电建实业总公司出具了《关于委托实施万达项目相关电力工程的函》,委托该公司进行相关配套电力工程建设,兰州电建实业总公司安排鸿运公司进行了施工。城关区政府安排城投公司,办理项目相关前期手续,在办理完《可研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工程招投标时,市建管办因工程已开工,不予备案,致使工程招投标、后续手续无法办理。2016年8月31日,城关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关于恳请协调解决万达广场电源线路工程费用问题的请示》(城政发〔2016〕72号)。兰州市发改委办理意见为:建议由市审计局负责,城关区政府、市项目评审中心配合尽快对项目一期工程进行审计。按照审计结果,工程建设费用由市、区两级政府各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局予以落实。兰州市财政局答复意见为: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兰州市万达广场供电等配套设施进行督办的通知》(厅督字〔2014〕10号)要求,工程项目费用经审计审核确认后,市、区政府各承担经费的50%予以解决。我局意见,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确认工程费用后,按50%的承担比例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与城关区政府进行财力结算时予以解决。根据上述意见,城关区政府安排城投公司对接市审计局对该工程进行审计,市审计局要求提供项目《施工合同》,以便审计。因手续不齐全,城投公司与鸿运公司无法签订《施工合同》。2.鸿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尚不具备支付条件。城关区政府就工程款支付问题多次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但始终因手续不全等相关问题,导致城投公司与鸿运公司无法签订《施工合同》,且鸿运公司施工工程未上报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也未经审计确认,故鸿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尚不具备支付条件。3.鸿运公司主张的利息3010860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鸿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尚不具备支付条件,城关区政府在鸿运公司完成工程后,多方组织协调,并无过错,因此其主张的利息3010860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市政府辩称:该项目由城关区政府实施,委托方是城关区政府,市政府不发表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4年2月28日,兰州市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议。2014年3月7日,兰州市政府印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35号),会议纪要载明:一、……为有效消除供电安全隐患,结合雁滩地区用电实际,原则同意将雁滩地区居民用电设施改造项目一期工程作为政府公共应急项目,由城关区政府负责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应急办等部门积极配合,特事特办,简化手续,加快办理,务必于4月30日用电高峰期之前完成项目建设工程。二、原则同意雁滩地区居民用电设施改造项目一期工程由城关区政府直接发包,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建设局、市项目评审中心配合,尽快完成项目的可研、初设的评审及批复工作,保障项目早日开工、按期完成。
2014年3月4日,城关区政府向兰州电建实业总公司出具《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万达项目相关电力工程的函》(城政函字〔2014〕15号),内容为:为了加快推进万达项目建设进度,根据市政府安排,由我区委托你单位进行相关配套电力工程建设。请你单位接函后即刻着手开展相关工作,精心组织,加快进展。
2014年3月17日,兰州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向城投公司出具《关于雁滩地区居民用电设施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报告》(兰评审可研〔2014〕116号),载明:涉及方案较为合理,采用的技术标准基本适宜,项目建设可行、必要。该可研报告……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同意该可研报告通过评审。
2014年4月3日,兰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向城关区发改局出具《关于雁滩地区居民用电设施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兰发改能源〔2014〕122号),载明:一、项目名称为雁滩地区居民用电设施改造项目;二、项目法人为城关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四、投资估算及来源为项目估算投资1610.02万元,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解决。
2014年4月5日,兰州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向城投公司出具《关于雁滩地区居民用电设施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的评审报告》(兰评审初设〔2014〕77号),载明:送审概算1625.63万元,审定后1541.44万元,审减84.19万元。其中:1、工程费用送审1225.82万元,审定后1069.07万元,审减156.75万元。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送审383.72万元,审定后398.97万元,调增15.25万元。主要调整原因:(1)建设单位管理费、设计费、建设工程监理费等费用审减19.80万元;(2)增加预算编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等费用35.05万元。
2014年4月8日,万达广场10千伏电源线路一期工程取得建字第兰规市政201401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为兰州市城关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日,鸿运公司向项目监理部发出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告、管理体系报审表、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资格报审表、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报审表、特殊工种/特殊作业人员报审表等文件,并经项目监理部同意。
2014年4月30日,鸿运公司向项目监理部发出工程初步竣工验收申请单,载明:我公司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兰州城关万达广场电源线路(一期用电)工程,经公司三级自检验收合格,请予以初步竣工验收。项目监理部签注同意竣工并加盖公章。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载明:本工程终检等级评定合格。监理单位加盖公章。
2016年8月31日,城关区政府向市政府发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恳请协调解决万达广场电源线路工程费用问题的请示》(城政发〔2016〕72号),载明:2014年8月,兰州供电公司下属单位兰州鸿运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市政府《万达广场项目供电专用线路工程建设任务分解表》要求,完成了万达广场电源线路工程项目施工,工程总费用2569.08万元,其中:一期工程费用1541.44万元,二期工程费用1027.64万元。但该项目自实施以来,因未能明确建设主体,造成项目建设手续无法办理,从而导致项目完工后无法委托审计部门对已完工工程进行审理,造成工程款至今尚未支付。
2017年8月21日,城关区政府向市政府发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协调解决雁滩地区及万达广场一期电源线路工程手续及费用有关问题的请示》(城政发〔2017〕99号),载明:我区严格按时限要求完成了项目施工,保障了雁滩地区及万达广场用电,但项目由于建设手续、施工合同等问题,导致无法备案审计,工程款至今尚未支付。
2018年7月16日,本院受理原告鸿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政府、城投公司、市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9月30日,鸿运公司向本院提交评估申请书,请求对兰州市城关区万达广场10kV电源线路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兰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兰州市城关区万达广场10kV电源线路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2019年3月21日,兰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兰州市城关区万达广场10kV电源线路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兰中瑞价鉴〔2019〕007号),鉴定意见为:通过核算及鉴定,兰州市城关区万达广场10kV电源线路项目鉴定工程造价为14308413.99元。城投公司对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兰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兰州市城关区万达广场10kV电源线路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异议书的答复》(兰中瑞答字〔2019〕016号),答复意见为: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落实相关情况,在答疑中对证据资料不明确的调整至争议部分,实际未发生的部分进行了扣除,调整后的无争议部分工程造价为10973492.46元,争议部分工程造价为1823959.72元。其中争议部分包括路面基层恢复工程420068.09元,设计费425646元,监理费274200元,勘察费490534.22元,项目管理费213511.41元。答复意见同时载明:道路路面修复费是按照相关规定上交市政管理处的46.68万元,无法确定是否包含道路路基修复费用,因此,将路面基层恢复工程调整至争议部分,如果上交市政管理处的46.68万元包含路面基层恢复费用,应当扣除此项费用;不包含路面基层恢复费用,应当计取此项费用。
另查明,兰州市城关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4月22日,兰州鸿运电力有限公司的股东由兰州电建实业总公司变更为兰州电建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8月5日,兰州鸿运电力有限公司的股东由兰州电建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2012年7月6日调整为6%,2014年11月22日调整为5.6%,2015年3月1日调整为5.35%,2015年5月11日调整为5.1%,2015年6月28日调整为4.85%,2015年8月26日调整为4.6%,2015年10月24日调整为4.35%。
以上事实,有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35号)、《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万达项目相关电力工程的函》(城政函字〔2014〕15号)、《关于雁滩地区居民用电设施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报告》(兰评审可研〔2014〕116号)、《关于雁滩地区居民用电设施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兰法改能源〔2014〕122号)、《关于雁滩地区居民用电设施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的评审报告》(兰评审初设〔2014〕77号)、建字第兰规市政201401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告、管理体系报审表、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资格报审表、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报审表、特殊工种/特殊作业人员报审表、工程初步竣工验收申请单、《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恳请协调解决万达广场电源线路工程费用问题的请示》(城政发〔2016〕72号)、《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协调解决雁滩地区及万达广场一期电源线路工程手续及费用有关问题的请示》(城政发〔2017〕99号)、《兰州市城关区万达广场10kV电源线路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兰中瑞价鉴〔2019〕007号)、《关于“兰州市城关区万达广场10kV电源线路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异议书的答复》(兰中瑞答字〔2019〕016号)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主要争议焦点是:鸿运公司主张由城关区政府、城投公司、市政府向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应由哪一主体承担的问题。本案中,虽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涉案工程已经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建字第兰规市政201401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兰州市城关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相关政府文件亦载明涉案工程项目法人为城投公司,城投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故鸿运公司与城投公司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城投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城关区政府和市政府并非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虽然兰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雁滩地区居民用电设施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载明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解决,但该批复系兰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向城关区发改局出具,并非针对鸿运公司做出,故不属于债务加入,城关区政府、市政府对工程款不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应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答复,无争议部分工程造价为10973492.46元,争议部分工程造价为1823959.72元。其中争议部分包括路面基层恢复工程420068.09元,设计费425646元,监理费274200元,勘察费490534.22元,项目管理费213511.41元。鸿运公司针对设计费、监理费和勘察费提交了勘察设计合同、建设监理合同,但是并未提交实际付款的相应证据。故对于设计费、监理费和勘察费,本院不予认定,鸿运公司可在实际付款后另行主张。鸿运公司针对项目管理费提交了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施工单位代项目建设单位支出了管理性质的费用,故对于项目管理费,本院不予认定,鸿运公司可在实际支出相关费用后另行主张。关于路面基层恢复工程,鸿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交市政管理处的46.68万元中不包含道路路基修复费用,故对于路面基层恢复工程,本院不予认定,鸿运公司可在相关证据具备后另行主张。综上,对于应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本院认定为10973492.46元。
关于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故本院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关于应付款时间,因城关区政府向市政府发出的《关于恳请协调解决万达广场电源线路工程费用问题的请示》(城政发〔2016〕72号),载明2014年8月,兰州供电公司下属单位兰州鸿运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市政府《万达广场项目供电专用线路工程建设任务分解表》要求,完成了万达广场电源线路工程项目施工。故应付款时间自2014年9月1日起算。以10973492.46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利率分别为: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1月21日为6%,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2月28日为5.6%,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0日为5.35%,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6月27日为5.1%,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8月25日为4.85%,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10月23日为4.6%,2015年10月24日以后为4.35%。按照上述利率,自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26日,共产生利息合计1974786.6元。
关于城投公司辩称工程款尚不具备支付条件。经审查,城投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鸿运公司一方对未签订施工合同存在过错,工程款未经审计确认亦不足以对抗权利人,故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本案中,鸿运公司的诉讼请求虽未被人民法院全部支持,但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是城投公司单方面拖欠工程款,故案件受理费由城投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兰州市城关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兰州鸿运电力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973492.46元,利息1974786.6元,并以欠付工程款数额为本金,按年利率4.35%自2018年6月27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兰州鸿运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352元,由兰州市城关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孔攀
审判员  赵辉君
审判员  张煜枫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孙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