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鸿运电力有限公司

兰州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5民初833号
原告兰州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贷款兰州城市交通项目办公室,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
负责人:梁家驹。
原告兰州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贷款兰州城市交通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兰州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兰州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