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乾坤化工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执1569号
申请执行人: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乾坤化工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银山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曹晓乾,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乾坤化工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402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乾坤化工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518元(其中工程款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63170元,执行费2348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甘肃乾坤化工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收入165518元(其中工程款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63170元,执行费2348元);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甘肃乾坤化工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冬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