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23民初3903号
原告:***,女,藏族,1977年7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张宝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  天  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