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23民初5288号
原告:***,男,199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甘肃新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被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泰。
原告***与被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2021年12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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