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白银市平川区供电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甘2922民初139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6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康乐县人,住甘肃省康乐县。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白银市平川区供电公司。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兴平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守国,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白银市平川区供电公司负责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403332271173H。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节兵,系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白银市平川区供电公司副经理。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系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白银市平川区供电公司法律顾问。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泰,系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400224765280L。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节兵,系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白银市平川区供电公司、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给原告住宅房屋造成的损害(具体金额以实际鉴定评估结果为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底,二被告承建康乐县农网改造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二被告将施工的大型挖掘机从紧挨原告***家宅基地(位于康乐县虎关乡关北村杜家湾40号)的东房后墙巷道驶过时,因地面剧烈震动,造成原告***家的东房、北房地基下陷,北房房屋墙体严重裂开、东房房屋墙体有裂缝等损害事实发生,有本院依职权调取的现场照片及原、被告的陈述为证(注:附在卷内)。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查发现本案第一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白银市平川区供电公司系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子公司,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原告***在调解过程中承认是其弄错了本案诉讼主体,并请求由法院直接变更该案的被告为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撤回对第一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白银市平川区供电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第二被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表示同意原告***撤回对第一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白银市平川区供电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并同意承担原告***房屋损害的合理赔偿责任。对以上实事,原、被告均无异议。2021年6月23日,原告***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判如所请。2021年8月5日,经原、被告双方私下调解及本院主持,原告***自愿同意放弃对房屋财产损害赔偿的评估请求,并同意被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房屋所有损害赔偿款128000元,现损坏的房屋由原告***自行修缮等调解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所有房屋损害赔偿款128000元(该涉案房屋在重建或修缮过程中,如资金不足,原告***全部自愿自行承担);
二、对现已损坏的所有房屋由原告***自行负责修缮,对原告***家的北房原告***必须自行拆除重建,东房进行维护修缮。2021年8月5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后,因该房屋坍塌、砸伤他人等一切法律责任由原告***自愿承担;
二、原、被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原、被告全部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被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致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海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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