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某某、白银百集祥商贸有限公司百集祥大酒店、白银百集祥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林集国。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白银区。
被执行人:白银百集祥商贸有限公司百集祥大酒店,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刘秀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银百集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银百集祥商贸有限公司百集祥大酒店、白银百集祥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4民终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银百集祥商贸有限公司百集祥大酒店、白银百集祥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43565.54元(其中房租、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2416995.54元、预估执行费26570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白银百集祥商贸有限公司百集祥大酒店、白银百集祥商贸有限公司的收入2443565.54元(其中房租、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2416995.54元、预估执行费26570元);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白银百集祥商贸有限公司百集祥大酒店、白银百集祥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冬兰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