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1824号之二
原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赵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路15号第A座2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32元,由原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