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电力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1824号之二 原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赵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路15号第A座2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32元,由原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