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4324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件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