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4324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白银银珠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件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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