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2民初77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12月30日,住灵台县。
被告: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文化街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07202491703。
法定代表人:赵宝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涛,男,生于1996年5月6日,住平凉市。
原告***与被告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张涛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作为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有权申请撤诉。经审查,***请求撤回对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张涛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张涛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 炜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海霞
书 记 员  熊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