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2民初82号
原告:***,男,生于1983年6月1日,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平凉万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2MA73T4Y405。
法定代表人:石健,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文化街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07202491703。
法定代表人:赵宝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涛,男,生于1996年5月6日,住平凉市。
原告***与被告平凉万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张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炜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海霞
书 记 员 熊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