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万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2民初81号
原告:***,男,生于1976年6月25日,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告:平凉万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2MA73T4Y405。
法定代表人:石健,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文化街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07202491703。
法定代表人:赵宝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涛,男,生于1996年5月6日,住平凉市。
原告***与被告平凉万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张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炜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海霞
书 记 员  熊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