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02民初352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日,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秦川镇源太村农民,。 被告: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文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马 燕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