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02民初1128号
原告:***,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文化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中天店广场10号楼14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1983年1月15日出生。
原告***诉被告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2月16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00元,减半收取计40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