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02民初1128号 原告:***,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文化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中天店广场10号楼14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1983年1月15日出生。 原告***诉被告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2月16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00元,减半收取计40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