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4民初1084号 原告:***,住甘肃省华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被告:***,住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华亭市供电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生华亭市东大街。 负责人:**。 被告: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文化街123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华亭市供电公司、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