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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临***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2926民初107号 原告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达某成,系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倾某斌,系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拦某,系甘肃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66元减半后即6133元由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高占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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