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2926民初107号
原告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达某成,系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倾某斌,系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拦某,系甘肃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66元减半后即6133元由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高占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