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1023民初24号
原告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登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债权转让纠纷提起的诉讼,45个原债权人与原告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形成47个(王登荣、赵怀刚均有2份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原47个债权债务关系汇总为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原、被告对合同履行地未约定,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甘肃省甘谷县,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5154元,予以全部退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甄博生
书记员 刘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