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民终20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大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1,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康庄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甘肃永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甘肃永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董某2,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华池县。
上诉人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董某2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2020)甘1023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2020)甘1023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卢  小  栋
审判员     杨立锋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娟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