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民终17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庆阳鑫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
原审被告:***,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
原审被告: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大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寰,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朔州东路9号。
负责人:李成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庆阳鑫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池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3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池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3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华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庆阳鑫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