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庆阳鑫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民终17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庆阳鑫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 原审被告:***,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 原审被告: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大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寰,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朔州东路9号。 负责人:李成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庆阳鑫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池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3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池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3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华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庆阳鑫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