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民初16517号
原告: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86755949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周韩村龙担槽畈。
法定代表人:舒周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金涛,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维儿,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德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254115385U)。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育才路*号。
法定代表人:陆军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德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立华
代书记员 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