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德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润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81执13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陆纪龙,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经商。
被执行人:***,系余姚市山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事仲裁纠纷一案,甬仲调字[2011]第15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5178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已拍卖处置完毕,其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