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小口建筑工程中心

北京市东小口建筑工程中心;***;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员会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14执异165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北京市东小口建筑工程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贺村。
法定代表人:路文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小雪,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宝云,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195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北京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
法定代表人:魏士德,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北京市东小口建筑工程中心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北京市东小口建筑工程中心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东小口建筑工程中心所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北京市东小口建筑工程中心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自华
审 判 员  冯 新
代理审判员  王慧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