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14民初7161号
原告:***,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市东小口建筑工程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贺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东小口建筑工程中心(以下简称东小口建工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东小口建工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488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至2022年未休年假工资差额15396.78元;以上两项金额共计350276.78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1994年9月25日入职被告处,岗位为预算员,月平均工资为5980元。2021年至2022年期间,原告从未休过年假。2022年11月11日被告以经营困难、经济性裁员为由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共在被告处工作28年1个多月。原告于2022年11月25日申请仲裁,认为仲裁裁决书存在以下错误:一、误将原告入职时间录入为1997年9月25日,实际入职时间为1994年9月25日,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对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方法错误。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已超过20年,年休假天数应为15天。因双方2022年11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故2022年未休年假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后应休未休年假天数为13天。故原告2021年及2022年的未休年假工资23095.17元。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东小口建工中心辩称,原告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缺乏依据。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的年休假报酬为200%,并非原告所述。2022年以来,我公司因经营困难已全面停产停业,原告未实际工作。上,请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4年9月25日,***入职东小口建工中心,岗位为工程预算员。***2021年月平均工资为5940元。***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5980元。2022年11月11日,东小口建工中心召开员工大会,***被列为经济性裁员人员。当日,东小口建工中心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本单位长期处于停产停业状态且已无法恢复正常经营,本单位决定于2022年11月11日正式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请您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职手续”。
2022年11月25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于2023年1月12日变更仲裁请求,请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6303.5元;2.支付2009年至2022年未组织职工体检费用34034元;3.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25日未休年假工资24660元;4.支付2022年十三薪5970元。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3]第513号裁决书,认定***2022年前10个月平均工资为4587元,裁决:一、东小口建工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99000元;二、东小口建工中心支付***2021年和2022年未休年假工资11388.41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对裁决不服,持所诉请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2023]第513号裁决书、裁员方案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仲裁申请书、仲裁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针对***的第1项诉求,依据***提交的裁员方案表、仲裁申请书,可以认定***入职时间为1994年9月25日。东小口建工中心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数额为5980元*28月*2=334880元。
***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本院核算东小口建工中心应支付的具体数额为5940元/21.75天*15天*200%+4587元/21.75天*12天*200%=13254.61元。
***要求支付工资差额,该部分差额视为饭补,***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饭补为双方所约定工资组成,东小口建工中心陈述该部分款项为单位福利,因经营困难,故未发放,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东小口建筑工程中心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34880元;
二、北京市东小口建筑工程中心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1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3254.61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市东小口建筑工程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