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小口建筑工程中心

北京市东小口建筑工程中心;某某;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4执异167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北京市东小口建筑工程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贺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北京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北京市东小口建筑工程中心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北京市东小口建筑工程中心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东小口建筑工程中心所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北京市东小口建筑工程中心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