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徽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万顺吊装搬运有限公司、潜山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终8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万顺吊装搬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印象江南小区15幢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家宝,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山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原安庆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潜山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天柱山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该分中心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徽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乡太来村渔场。

法定代表人:梅良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国胜,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黄铺镇。

上诉人安庆市万顺吊装搬运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2020)皖0824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庆市万顺吊装搬运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庆市万顺吊装搬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 武

审判员 金 京

审判员 陈世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林海云

书记员 吴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