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徽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民终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甜,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徽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乡太来村渔场。
法定代表人:梅良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益红,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长春,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徽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益红、龚长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3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并执行完毕,***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3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5元,由***负担;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徐 婕
审 判 员  汪振兴
审 判 员  蔡 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婷
书 记 员  程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