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2628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申请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上述二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尧,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俊,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大昊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汤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鞍山徽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梅良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汤昊,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大昊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徽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汤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大昊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徽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汤昊账户资金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大昊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徽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汤昊账户资金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惠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