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徽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大昊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2628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申请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上述二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尧,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俊,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大昊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汤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鞍山徽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梅良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汤昊,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大昊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徽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汤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大昊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徽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汤昊账户资金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大昊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徽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汤昊账户资金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惠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