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1730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仲兰,甘肃畅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锡金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金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5655226XM。
法定代表人:段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锡金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锡金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甘肃锡金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管兰成
审 判 员 李雯君
人民陪审员 任国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