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201执33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锡金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黄河印象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云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甘肃锡金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银行、不动产、工商等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玉 福
审判员 张 小 龙
审判员 龙 世 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莉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