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22141号
原告:兰州南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75号。
法定代表人:南振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甘肃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甘肃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锡金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不详。
被告:段运,基本情况不详。
被告:郭志萍,基本情况不详。
被告:段悦平,基本情况不详。
被告:***,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兰州南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锡金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段运、郭志萍、段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兰州南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兰州南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辰光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