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初69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504号。
负责人:鲁海岚,该行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昱,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慧栋,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西街23号。
法定代表人:魏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辛冰,男,汉族,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该公司市场部主任。
被告:甘肃锡金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金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奎,该公司经理。
被告:段城,男,汉族,1974年5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女,汉族,1974年1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刘宗翔,男,汉族,1989年12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陶双琴,女,汉族,1990年1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廖培泰,男,汉族,1985年10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甘肃锡金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段城、***、刘宗翔、陶双琴、廖培泰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97694.37元,减半收取48847.1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负担,另一半48847.18元,退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魏长青
审 判 员 赵瑞霞
人民陪审员 张西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刘艺涵
书 记 员 高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