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3民初904号
原告:衢州市衢江***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廿里村69号-2。
经营者:***。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高园路1号高山镇政府办公楼内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衢州万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塘公村塘公山背。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建材商行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万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万方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并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衢江***建材商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万方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建材商行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万方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