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2民初5810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衢州万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5302690XE,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乡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万晓庆,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与被告衢州万方建设有限公司、万晓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被告已全部支付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并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胜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