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冈县青冈镇隆澄建材商店、黑龙江省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23财保60号
申请人:青冈县青冈镇隆澄建材商店。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3MA1AU7LP97。
经营者:***,男,*,1961年6月16日生。
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电线厂东侧。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证:58812782-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卫东街4委21组。
申请人青冈县青冈镇隆澄建材商店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金额43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青冈县青冈镇隆澄建材商店用担保人***所有的黑M×××××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经审查,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人青冈县青冈镇隆澄建材商店买石头、沙子等材料,期间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计欠申请人货款等费用共计41227元。申请人青冈县青冈镇隆澄建材商店向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索要欠款,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欠款。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冈县青冈镇隆澄建材商店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金额43000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黑M×××××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50元,由申请人青冈县青冈镇隆澄建材商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