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海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1202民初1596号
原告:黑龙江省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卫东街4委21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江苏海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北新村。
法定代表人:开德军,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黑龙江省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省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44元,减半收取为3,572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孟红彪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