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6民初8253号
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
负责人***。
被告黑龙江省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庆安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庆安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销售分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安县自来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