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1202民初128号
原告绥化市晟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福乾花园**楼**商服。
法定代表人杨文虎,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宝华,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兴城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陈永联,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该单位员工,现住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街**********。
委托代理人李多多,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绥化市晟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绥化市晟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绥北城民保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的存款1,780,000.00元予以冻结。现本院已作出(2016)黑120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尚未报送给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对该款冻结一年的期限届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对被申请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的存款1,780,000.00元予以冻结。
冻结该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凤举
代理审判员 司 琪
人民陪审员 初洪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