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1202民初1659号
原告绥化市晟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林区福乾花园**号楼**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杨文虎,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宝华,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住所地湖**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号**号兴城大厦**楼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联,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该单位员工,现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代理人李多多,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绥化市晟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绥化市晟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凤举
代理审判员 司 琪
人民陪审员 初洪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