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铨达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1971执46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铨达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莫屋社区新村新丰西一路B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5170737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向西东工业区同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3680952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铨达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1971民初27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45697元及利息、受理费2513.34元、保全费1762.2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案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于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4×××75,冻结0元,期限至2021年7月22日止,除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或注册地所属辖区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村委会至今未函复,经到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已倒闭,现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46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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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肖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