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71民初27157号
申请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女,土家族。
被申请人: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86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的位于中信·****溪谷7栋2单元1101房屋为案涉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86000元的财产。
二、立即查封***名下的位于中信·****溪谷7栋2单元1101房屋。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0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