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8执929号
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明国路633号。
负责人:薛付奇。
被执行人: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向西东工业区同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36809522。
法定代表人:蓝肇沾。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与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8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诉讼费4623元由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但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移送本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移送执行部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严志刚
审判员 李嘉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伟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