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执恢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被执行人: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向西东工业区同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36809522。
法定代表人:蓝肇沾。
被执行人:东莞市蓝粤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泰社区长泰路556号中信德方斯花园协和楼办公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K9DWX0。
被执行人:蓝肇沾,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中信凯旋城蒙马特区。
被执行人:罗远英,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中信凯旋城蒙马特区。
被执行人:陈瑞清,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关于**与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蓝粤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蓝肇沾、罗远英、陈瑞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民终315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8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恢复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蓝粤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蓝肇沾、罗远英、陈瑞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蓝粤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蓝肇沾、罗远英、陈瑞清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存款共计58511.86元,本院已依法扣划。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证券、不动产等机构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除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求贤
审判员 刘卫华
审判员 陈红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易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