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49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9月19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01月02出生,汉族,住东莞市东城区中信凯旋城蒙马特区。
被执行人罗远英,女,1967年11月06出生,汉族,住东莞市东城区中信凯旋城蒙马特区。
被执行人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向西东工业区同和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2年07月24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罗远英、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1民初2047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相关利息,支付受理费8967.9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6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通过银行划扣了被执行人**存款3747.54元,扣除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到位款项3697.54元划付给申请人***;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3××××的车辆,属于轮候查封且无法找到车辆下落,无法进行评估拍卖处理。除上述已处理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本院执行人员于2020年4月28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属辖区居/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49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翟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