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214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中信凯旋城蒙马特区。
被执行人罗远英,女,1967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中信凯旋城蒙马特区。
被执行人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向西东工业区同和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罗远英、东莞市蓝威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1民初1944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61242元及相关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1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保险合同编号为887123523002的财产性权益,冻结期限为叁年,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冻结被执行人罗远英名下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保险合同编号为887184785839、887184782083、887185060323的财产性权益,冻结期限为叁年,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冻结了被执行人罗远英名下在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有的保险合同编号为02401272、02401287、02401288、02400300的财产性权益,冻结期限为叁年,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除上述已处理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本院执行人员于2020年9月15日依法到被执行人的住址现场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214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翟嘉颖